荥经县餐厨垃圾管理办法-九游会a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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荥经县餐厨垃圾管理办法-九游会ag

发布时间:2020-03-11

荥经县人民政府文件

荥府发〔2020〕5号

荥经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荥经县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严道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

《荥经县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已经十六届县政府第八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荥经县人民政府

2020年3月9日




荥经县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县餐厨废弃物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保障食品安全,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雅安市青衣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城区和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地区餐厨废弃物的处理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餐厨废弃物,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餐饮服务、单位食堂供餐、食品生产加工等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废弃食用油脂等。


第四条  本县餐厨废弃物管理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实行统一收集、运输、集中处置。倡导净菜上市和文明就餐,鼓励减少餐厨废弃物的产生,鼓励开展餐厨废弃物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的技术开发和设施建设。


第五条  部门职责: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本县餐厨垃圾收运、处理的监督管理,其日常管理工作由所属的县生活固体废弃物管理机构负责。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管理,监督餐饮服务提供者建立并执行食用油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依法查处以餐厨垃圾为原料制作食品等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并对餐饮服务提供者餐厨垃圾产生登记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督管理,加强对食品加工企业产生的不可食用的残渣油脂处理情况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以餐厨垃圾为原料进行食用油或食品生产加工的违法行为;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经营销售以餐厨垃圾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做好餐饮服务提供者诚信经营的引导工作,督促餐饮服务提供者将餐厨垃圾交给取得收运、处理许可的企业收运和处理,并将餐厨垃圾的处理情况与企业的等级评定挂钩。


雅安市荥经生态环境局:负责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餐厨垃圾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餐厨垃圾产生、处理单位的违法排污行为。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禽畜养殖场所、屠宰企业的监督管理;加强对以九游会ag-九游会登录为原料加工的肥料产品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无证生产动物源性饲料产品以及未按照非洲猪瘟防控要求使用餐厨剩余物饲喂生猪的违法行为;加强对除生猪以外其他畜禽屠宰过程中产生的不可食用的残渣油脂处理情况的监督管理。


县公安局:加强对餐厨垃圾收运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处收运、处理餐厨垃圾过程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县发展和改革、财政、水利、教育、卫生健康、文化体育和旅游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厨垃圾管理的相关工作。


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餐厨垃圾监督管理的综合协调工作。


第六条  本县餐饮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积极参与制定有关标准和规范,推广减少餐厨废弃物产生的技术和方法,将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纳入餐饮企业等级评定内容。


第七条  按照“谁产生、谁负责”原则,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缴纳餐厨废弃物处理费。其收费的项目、标准按照餐厨垃圾处理单位报县财政、物价部门审批后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订本县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规划,并纳入市容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


第九条  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市容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投资、建设、环境保护等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条  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应当取得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当与餐厨垃圾处置单位按照市政公共设施特许经营管理的规定,分别签订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经营区域等内容。


第十一条  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


(二)餐厨废弃物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专用收集容器,并具有分类收集功能;


(三)餐厨废弃物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滴漏等功能;


(四)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六)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处置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相应的规划、建设审批文件;


(三)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有关标准;


(四)具有健全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具有可行的餐厨废弃物废水、废气、废渣处理技术方案和达标排放方案;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和处理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建立台账制度:


(一)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记录餐厨废弃物产生数量、去向等情况;


(二)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单位记录收集、运输的餐厨废弃物来源、数量、去向等情况;


(三)餐厨废弃物处置单位记录餐厨废弃物来源、数量、处置方法、产品流向、运行数据等情况;


(四)记录真实、完整并保存2年以上。


餐厨废弃物产生和处理单位应当按照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规定的时间报送台账,并取得相应的回执。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与处置实行联单制度,具体办法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餐厨废弃物单独收集,不得与一次性餐饮具、酒水饮料容器、塑料台布等其他固体生活垃圾相混合;


(二)在规定的地点设置餐厨废弃物专用收集容器,保持收集容器完好、密闭及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


(三)设置油水分离器、油烟分离器或者油水隔离池等污染防治设施,保持其正常使用及污染物排放符合相关标准;


(四)在餐厨废弃物产生后24小时内,及时将餐厨废弃物交由取得许可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单位收集、运输;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十五条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每日到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清运餐厨废弃物不得少于1次;


(二)将餐厨废弃物和其他垃圾分开收集、运输,其种类和数量由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负责确认;


(三)配备规定的专用运输车辆及相关转运设施,保持其完好、整洁,实行密闭化运输;


(四)运输过程中不得遗撒、滴漏,转运期间不得裸露存放;


(五)与取得许可的餐厨废弃物处置单位签订服务协议,将餐厨废弃物运输至指定的餐厨废弃物处置场所,其种类和数量由处置单位负责确认;


(六)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十六条  餐厨废弃物处置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实施无害化处置;


(二)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符合环保标准,防止二次污染;


(三)使用微生物菌剂处理餐厨废弃物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


(四)根据有关规定和相关安全技术规程,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制订详细的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保证处理设施安全运行;


(五)生产的产品符合相关质量标准;


(六)按照要求进行环境影响监测,对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并向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县环境保护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


(七)不得接收、处置未取得许可的单位和个人运送的餐厨废弃物;


(八)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十七条  在餐厨废弃物产生、处理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使用餐厨废弃物及其加工物作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


(二)将废弃油脂加工后作为食用油销售或者加工食品;


(三)使用餐厨废弃物饲喂生猪;


(四)将餐厨废弃物排入雨水、污水排水管道等公共设施或者河道、湖泊等水体;


(五)将餐厨废弃物运往本县行政区域外处置;


(六)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  除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经营外,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单位不得随意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半年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停业或者歇业。


第十九条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当通过书面检查、实地抽查、现场核定等方式加强对餐厨废弃物产生、处理活动的监督和检查,并建立相应的监督管理记录档案。县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餐厨废弃物处理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餐厨废弃物产生、处理通用的信息监管平台,定期向社会公布下列信息:


(一)餐厨废弃物产生的种类和数量;


(二)核发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的信息;


(三)餐厨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信息;


(四)餐厨废弃物产生、处理单位的违法处理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接受公众对餐厨废弃物处理活动的投诉和举报,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属于其他部门主管范围的,应当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餐厨废弃物监督管理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


(二)强制要求企业使用指定产品或者接收指定服务;


(三)其他干扰企业正常经营活动或者损害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有前款行为的,餐厨废弃物产生和处理单位有权拒绝,并可向有关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举报投诉。


第二十二条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全县餐厨废弃物处理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处理系统,确保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餐厨废弃物的正常收集、运输和处置。


第二十三条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融媒体中心等相关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教育,大力普及食用油等方面的食品安全常识和相关法律知识,引导市民科学消费,提高市民的健康意识、食品安全意识和环保意识。强化企业诚信和行业自律教育,加强从业人员培训,提高食品生产、服务和经营单位的法律意识和食品安全意识,形成保障食品安全的良好社会环境。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予以处理:


(一)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二)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三)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公安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雅安市荥经生态环境局等部门按照相应法律、法规实施处罚。


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核发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的;


(二)未依法履行行政监督管理职责的;


(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荥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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