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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人民政府印发《自贡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自贡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已经自贡市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自贡市人民政府
2015年9月6日
自贡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餐厨垃圾管理,保障饮食安全,提高城乡环境管理水平,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从事餐饮服务、单位供餐、食品生产加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过期食品、废弃食用油脂等,是城市生活垃圾的组成部分。
本办法所称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残渣、油水混合物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流井区、贡井区、大安区、沿滩区和自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区域内餐厨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理及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 餐厨垃圾管理应遵循"政府主导、依法管理、集中收运、专业处理、市场运作、资源利用"的原则,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要求,建立全市餐厨垃圾服务、管理、监督、处罚、应急"五位一体"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 市城乡管理执法部门是全市餐厨垃圾监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全市餐厨垃圾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以下职责:
(一)牵头负责全市餐厨垃圾集中收集、运输、处理的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等工作;
(二)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规定,核发城市生活垃圾(含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许可证;
(三)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理单位落实餐厨垃圾集中收运处理规定的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四)审核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单位拟订的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协议,检查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单位落实餐厨垃圾生产经营申报和台账建设等情况,监督餐厨垃圾处理设施的运营情况等;
(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应急预案。
第六条 各区政府(含高新区管委会,下同)是本区域内九游会ag-九游会登录收集、运输等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区域内餐厨垃圾收集、运输等工作的组织、指挥、协调,对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等行为实施全程监管,组织城乡管理执法、食品药品、公安、交通运输、工商、质监等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建立长效、常态监督管理和巡查工作机制,并承担以下职责:
(一)接受本区域餐厨垃圾产生单位餐厨垃圾种类、数量的申报;
(二)负责督促本区域餐厨垃圾产生单位与收运企业填写交接记录并加强检查,督促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在经营场所公示餐厨垃圾去向。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范围内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理的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制止、上报各类违法违规排放、倾倒、运输、收集、处理餐厨垃圾的行为。
第七条 市、区有关职能部门依据职责做好餐厨垃圾监督管理工作。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餐饮服务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对餐饮服务单位生产食品的原材料及成品质量进行抽验;依法查处餐饮服务单位利用餐厨垃圾中回收的物质作为原材料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对生产及流通环节中食用油脂的质量安全进行执法检查;依法查处以餐厨垃圾为原材料生产食用油脂的行为,对进入流通环节的以餐厨垃圾为原材料生产的食用油脂及时采取处置措施,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建立餐厨垃圾产生和处理登记制度。
质监部门负责食用油脂包装材料、容器、生产经营工具等生产加工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发现食用油脂等相关产品可能使用餐厨垃圾为原材料的,及时通报城乡管理执法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工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无照销售食用油脂的违法行为,发现食用油脂等相关产品可能使用餐厨垃圾为原材料的,及时通报城乡管理执法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农牧业部门负责禽畜养殖场所的监督管理,加强对以餐厨垃圾为原材料加工生产肥料等产品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无证生产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等违法行为。
商务部门负责做好餐饮服务单位诚信经营的引导工作,督促、引导餐饮服务单位将餐厨垃圾交由取得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许可证的企业收集、运输和处理。
卫生部门负责依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组织相关部门对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食用油制品进行风险评估,并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通报评估结果。
环保部门负责对餐厨垃圾集中处置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餐厨垃圾处理单位的违法排污行为。
公安机关负责打击利用餐厨垃圾制售食用原材料的违法犯罪行为,侦办相关重大环境污染刑事案件。
经济和信息化、水务、交通运输、城乡建设住房保障、财政、发展改革、教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餐厨垃圾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倡导通过净菜上市、改进食品加工工艺和文明就餐等方式减少餐厨垃圾的产生。
鼓励、支持餐厨垃圾处理技术开发和设施建设,促进餐厨垃圾的资源化利用。
鼓励、支持餐饮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参与制定有关标准,规范行业行为。推广减少餐厨垃圾的方法,将餐厨垃圾的管理工作作为餐饮企业和个人等级评定、业绩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二章 管理规定
第九条 对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理实行准入管理制度。
依法取得城市生活垃圾(含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许可证的单位,方可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活动。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将产生的餐厨垃圾交由取得城市生活垃圾(含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许可证的单位收集、运输、处理。
第十条 将餐厨垃圾处理费纳入城市生活垃圾收费体系,按照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进行收费,其征收管理的标准和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每年向所在区域城乡管理执法部门申报本单位餐厨垃圾的种类和产生量,并就餐厨垃圾收运事宜与取得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协商签订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协议;
(二)将餐厨垃圾与一次性餐具、酒水饮料容器、塑料台布等其他固体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收集、存放;
(三)采用标准的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存放餐厨垃圾,并标明"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字样;
(四)按约定时间和方式向收集、运输、处理单位移交餐厨垃圾,并会同收集、运输、处理单位填写餐厨垃圾移交记录存档备查;
(五)在本单位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本单位餐厨垃圾交付收集、运输、处理情况;
(六)需要向城市污水管网排放餐厨垃圾废水的单位,应当建设隔油设施,使排放的餐厨垃圾废水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城市污水管网,避免含油废水直接排入城市污水管网;
(七)建立餐厨垃圾管理台账,逐日记录餐厨垃圾的种类、数量及流向,餐厨垃圾管理台账应当与移交记录一致;
(八)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十二条 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与市城乡管理执法部门签订的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协议的约定,与许可区域内的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协商签订餐厨垃圾收运协议;
(二)及时收集、运输餐厨垃圾产生单位的餐厨垃圾;
(三)按照要求配备餐厨垃圾收集、运输设备,实行完全密闭化运输;
(四)餐厨垃圾运输工具外观应当保持整洁,喷涂规定标志,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线路行驶,并做好车辆行驶记录;
(五)收集、运输的餐厨垃圾应做好来源、种类、数量等移交记录,移交记录由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和收集、运输企业双方即时签字;
(六)将未签订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协议,或不移交餐厨垃圾的单位列表登记,并报所在区域城乡管理执法、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 餐厨垃圾处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要求配备餐厨垃圾处置设施、设备,维护处置场所的市容环境卫生,在处理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
(二)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餐厨垃圾,并建立餐厨垃圾处理台账,准确、完整记录收运餐厨垃圾的种类、数量和来源,处理后形成产品的种类、数量和流向,以及处理设施运行和维护等情况;
(三)餐厨垃圾处理后形成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对不能进行资源化利用的餐厨垃圾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严格现场管理,确保各项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
(五)每年至少委托环境监测机构对其排放的污染物进行一次监测,并向市城乡管理执法部门和市环保部门报送监测报告。
第十四条 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单位未经批准,不得停业、歇业。因设备检修等原因确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15日向市城乡管理执法部门书面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停业;因故需长期停业的,应当提前6个月向市城乡管理执法部门书面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停业。
第十五条 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理单位在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理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餐厨垃圾裸露存放;
(二)将餐厨垃圾混入其他生活垃圾存放、收集、运输;
(三)将餐厨垃圾随意倾倒、堆放,或直接排放入公共排水设施、河道、公厕和其他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等;
(四)将餐厨垃圾交由无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许可证的企业收集、运输、处理;
(五)餐厨垃圾未经高温处理直接饲喂家畜;
(六)收集、运输途中滴漏、撒落餐厨垃圾,在转运期间裸露存放;
(七)将餐厨垃圾或者其加工产品作为食品或者食品原料使用、销售;
(八)非法销售、利用废弃油脂和废渣;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十六条 市城乡管理执法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处理体系,确保特殊情况下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运行。
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单位应当制定餐厨垃圾突发事件污染防范应急方案,并报市城乡管理执法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财政、税务、国土资源、城乡管理执法等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和要求,对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单位给予政策扶持或补贴。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餐厨垃圾集中收集、运输、处理各项管理规定,采取"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方式明确督促监管责任。相关主管部门为本系统餐厨垃圾产生单位落实餐厨垃圾集中收集、运输、处理工作的监管主体。
将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理及监管工作纳入对各区县政府、市级有关部门的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目标考核内容。
第十九条 城乡管理执法、食品药品监管、商务、工商等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的投诉举报制度,接受公众对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理活动的投诉和举报。受理投诉或者举报后,相关部门应当依照职责依法及时处理,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投诉人。
第二十条 城乡管理执法部门应组织食品药品监管、商务、工商、环保、质监、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开展餐厨垃圾管理联合执法检查。检查中发现有违法行为的,相关部门应当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或行政处罚措施。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联合执法检查主要根据本区域实际需要,采取区域或片区逐一执法检查、针对突出问题专项执法检查等方式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有关职能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理工作的经常性监督检查,并建立管理执法信息共享机制,形成餐厨垃圾监管合力。
工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名单及每年新增企业名单提供给城乡管理执法部门。
城乡管理执法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提供的企业名单,检查、核实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签订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协议和处理餐厨垃圾的情况。
工商、食品药品监管、商务、质监、环保等部门在进行企业监管和业绩评价、餐饮量化分级评定时,应当对被通报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卫生和餐厨垃圾处理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并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 市城乡管理执法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建立餐饮服务企业信用征信体系。将落实餐厨垃圾管理工作情况作为信用征信体系的重要内容,并适时公开披露,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被监督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按要求提供与检查内容有关的资料,不得弄虚作假或者隐瞒事实,不得拒绝或者阻挠监督检查人员的检查和执法。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规定,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有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餐厨垃圾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法审批、违法执法的,
或玩忽职守、推诿扯皮、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以及其他不依法履行行政监督管理职责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等单位的内部集体食堂(餐厅)不按照规定处置餐厨垃圾的,除对单位进行处罚外,还应当追究食堂所属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荣县、富顺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网站:www.hb-kitchen.com
传真:
邮箱:hanbok@foxmail.com
地 址:苏州市吴中区临湖镇许家港路2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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